最高法:规范民事执行

日期:2017/1/6 11:29:06 浏览次数:31

     日前,两高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民诉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未按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另外《规定》还明确检察机关应遏制法院不作为职能,同时《规定》也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后一条信息:暂时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