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司法部
修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建议
市委会:
近日,我在阅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时发现,鉴于在该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报名条件中,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规定的学历条件是“本科学历”,而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规定的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一个无“以上”,一个有“以上”,根据语义,必然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本科是非全日制法学类的毕业生,即便其研究生是全日制法学类,也不论其是否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从事法律工作达到多少年,都不能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如果本科是非全日制非法学,只要其研究生是全日制非法学类的,在其获得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情形下,就能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也就是说,在本科都是非全日制的情形下,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在具备相应条件是可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全日制法学类研究生则绝对不能参加。显然,这既不合理,对那些非全日制本科法学类毕业或全日制专科毕业后,经过努力读全日制法学类研究生的人来说,也是极其不公的。因此,特请市委会建议司法部对该条规定进行修改。谢谢!
此致
新浦二支部 赵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