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雷洋案中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