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芬PK周继红”和“宋祖德‘诽谤’谢晋”事件看立法规范国家机关的一般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之际,我不知道除了文体爱好者外,还有多少人在关注“于芬PK周继红”和“宋祖德‘诽谤’谢晋”事件,我也不知道,在关注者又有多少人不是带着感情去单纯判定当事人的过错;但我敢肯定,只要是一位真正的法律人,他就必然不会因认为这仅仅只是一般的文体事件而不加关注,因为,这两起事件都涉及或渗入了国家机关的行为,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私人行为是不同的,它是必须、必然、必定要接受法律规范的。
作为一位文体爱好者,我也在心中权衡过当事人的对与错;但作为一位法律人,我清楚,不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机构,这两起事件当事人的是与非是不可能有最终的定论的。
然而,尽管事件当事人的是与非暂时或永远(如宋祖德“诽谤”谢晋事件中,宋祖德不愿或不能公开证据或谢晋夫人不启动司法程序)都不可能有最终的定论,但笔者认为,在这两起事件中,有关国家机关至少存在以下违法或不当行为,则是确定无疑的:
1、国家体育总局将举报交给被举报者之一——游泳中心自己调查;(至少不当)
2、游泳中心在“正在与本人(带领)核实”的情况下就断言奖金发放没有问题;(包庇或渎职)
3、检察反贪机关对如此已经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极有可能涉及贪污和渎职犯罪的事件公然漠然置之。(渎职)
4、国家广电总局公然宣称一个尚无任何定性的“诽谤”者是害群之马,并要“协调”予以“清除”。(滥用职权)
所谓“管中窥豹”,我国国家机关行为极不规范之状态由此“可见一斑”。那么何以至此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的规范,而一旦有法可依,政府机构的行为就会相对规范,如,由于有行政许可法,因此,虽然国家广电总局要“协调” “清除”害群之马,但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局却表示:没有违规、违法行为,他们无权吊销执照;吊销执照应该由广东省工商局负责;他自己的言论应由他自己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跟他的影视公司无关。但不幸的是,当前,在我国,只有行政立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等少数规范特殊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规范国家机关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可谓是已经刻不容缓;否则,所谓“倾巢之下没用完卵”,就像谁也无法预测在牛奶、鸡蛋后,还有什么食品会被“三聚氰胺”侵蚀一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可能要被“协调”予以“清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