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立完法就了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随感
中国人是幸福的,虽然就在前几天,许多人仍然谈“奶”色变,无奈地以豆浆或开水代奶饮用,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他们对自己的食品安全又充满了期待。
一位非法律界的朋友就兴高采烈地对我说:现在好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就要出台了,我们的食品安全马上就要有保障了。
然而,听完朋友的话,作为法律人,我不得不十分内疚地告诉朋友: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但实际上,我国的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并不缺少法律的保障,如,我国《刑法》就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既有一条一般的需要主观故意要件的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有4条对主观要件几乎不作要求的专门关于药品和食品的犯罪,而不管是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还是专门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或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构成犯罪的标准都极低,如构成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只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即可,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或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更是仅仅只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立法者,对人民的食品安全是相当重视的,如果现实生活中,执法者能够严格依此追究不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刑事责任的话,仅这几条规定的震慑力,就足以使那些可能犯罪者更加审慎、意图犯罪者悬崖勒马,从而大大提供民众的食品安全程度。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的许多法律往往都是立完了事,而没有被很好的贯彻执行;更为不幸的是,刑法中这几条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就恰好正是如此,于是,当前社会上类似“三鹿奶粉”一样的事件层出不穷,人们不得不生活在惶惶之中。
但愿这次的《食品安全法》不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