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悲哀、当事人的悲哀、国家与人民的悲哀——《律师法》修改施行一周年祭

日期:2017/2/20 9:07:23 浏览次数:40

 

 20086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这是一部被认为是赋予律师们执业必备的基本权利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人们对之寄予了极大地厚望。

 再过3天,也就是20096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就将实施整整一周年,然而,可悲的是,几乎所有法律圈内的人士都知道,《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作为这部新《律师法》几乎唯一的亮点的至今都没有被执行。

 也许有人会认为,当今,“有法不依”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也无需大惊小怪,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完善,一切都会好的。说真的,我也愿意相信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但如果您考虑到这部被弃置的法是一部直接规范法律的从业者的权利义务的法,是一部国家法律实施机关直接负保障实施义务的法,您还会认为我国的法制还能或至少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完善吗?

“无法可依”是制度上的不完善,我们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但当我们实现了“有法可依”而我们法制完善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公检法司人员却公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时候,我不知道我们还能希望什么?因为从逻辑上看,此时已经不是制度是否完善的问题,而是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否还能不能称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问题。

 也许,国家法律直接实施机关公然,故意漠视法律的实施没有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带给人们的痛苦直接,但毫无疑问,《律师法》修改施行一周年也是一个值得祭奠的日子:它是律师的悲哀,是当事人的悲哀,更是国家与人民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