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可能是吴秀波及其律师
娱乐时代,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中国从来就不怕缺少热点,比如,近日,“渣男”吴秀波那三寸烂事,随着“小三”陈昱霖被刑拘,就再次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相关雄文微评雄霸网络和微信朋友圈;律师同行们也不甘示弱,从“声明”点评,到以实际案例论证“小三”陈昱霖犯罪,再到“请律师的钱,这辈子最不该省”,刷屏微信朋友圈,可谓蹭足了热度;本人也未能免俗,跟风发了一些诸如“罚了一个女人,臭了一个男人,红了整个律师”嬉笑点评。然而,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细思网爆细节,深觉,在娱乐之外,陈昱霖被刑拘案实大有在专业层面深入探讨之处,如:
陈昱霖是否构成犯罪?如果陈昱霖不构成犯罪,那么吴秀波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吴秀波构成犯罪,那么吴秀波的律师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媒体报道,陈昱霖被刑拘,是其在陈昱霖于朋友圈发文披露其吴秀波的关系后,吴秀波委托律师找陈昱霖商谈,准备以给付分手费的方式解决问题。鉴于,事实真相须以司法机关最终查明的为准,现根据本案存在的以下几种可能性进行分析:
1、陈昱霖发文前威胁吴秀波,要“分手费”;发文后继续进行威胁:如不付“分手费”,将继续发文;
2、陈昱霖发文前威胁吴秀波,要“分手费”;但发文后未继续进行威胁:如不付“分手费”,将继续发文;
3、陈昱霖发文前未威胁吴秀波;但发文后进行威胁:如不付“分手费”,将继续发文;
4、陈昱霖发文前未威胁吴秀波,发文后也未威胁要继续发文。
鉴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
对于第一种情形,按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几无疑问;
对于第二种情形,鉴于发文披露已经成为事实,已经够不成威胁或要挟,后续商谈主要是解决实际造成的负面影响,前后行为虽有牵连,但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要定敲诈勒索罪,也只能按犯罪未遂进行处理;
对于第三种情形,按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几无疑问;
对于第四种情形,后续商谈主要是解决实际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本无法认定陈昱霖具有敲诈勒索故意,从而也就不能给其定敲诈勒索罪;除非,陈昱霖自认故意使用如此引诱对方主动上钩的“狡猾”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但这种自认的真实性显然不高。
有鉴于此,显然,如果本案事实真相是第二种和第四种中的一种,尤其如果属于第四种,那么,吴秀波及其律师的行为,就有故意制造敲诈事实的嫌疑,根据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吴秀波的行为就完全有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可能,而一旦吴秀波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那么,其律师的行为显然也就不是在固定证据,而是在和吴秀波一起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