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中央领导上课的周叶中教授所谓“合法”引用,到上海交大、人大等著名学府的教授剽窃……,再到近来引起轰动效应的中国政法类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仁淑专著抄袭,我国学术上的腐败严重程度虽然无法用数据来准确描述,但实际上,也并不难以判断,因为正如杨帆教授所言的,“现在学术腐败已经到了极限 ”。
幸好!尚有国人能感慨没有中国人获得诺贝尔奖,也幸好!尚有众多的网友在盛赞帆教授之勇敢;如果国家能就此采取切实的措施,学术腐败进一步蔓延是完全可能被遏制的。
基于中国政法大学家丑不可外扬式的处理方式的普遍性,笔者认为,强化对学术腐败的惩处力度,毫无疑问,应该是防治学术腐败的所有工作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虽然导致现今学术腐败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整体道德素养下降的影响,因考评机制漏洞而导致的不当利益的驱动,等等,不过所有这些,一般都只是引起学术腐败蔓延的重要诱因,而这些诱因要现实地引起学术腐败,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因学术腐败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可能承担的责任。
那么,究竟如何强化对学术腐败的惩处力度呢?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实效,还是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看,将学术腐败入《刑》,对严重学术腐败行为以犯罪论,都是极为重要的一条。
首先,从实效看,如前所述,学术腐败之所以蔓延,极为重要的原因是腐败者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可能承担的责任,而如果腐败者受到最大处罚将不再只是最多像换一份工作似的除名时,那么学术腐败发生的几率无疑会大大减少。同时,如果学术腐败可以构成犯罪,那么,腐败者所在单位也因可能会承担庇护犯罪的罪名而大大减少对腐败者的庇护,这转而又必然会增大准备腐败者可能受处罚的预期而减少腐败。
其次,从必要性看,将学术腐败入《刑》也是必须的。只是因为,一方面,学术腐败的危害性极大;该行为不仅会造成有形的财产损失,其无形的不良影响更是不仅涉及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会严重影响国家的未来,其危害实际上已经远超一般的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学术腐败蔓延的现状表明,处分、除名等非刑法方法已经不足以有效防止学术腐败的发生。
最后,从可行性方面来,学术腐败虽然伴有非物质利益的取得,但和诈骗罪相比,在犯罪构成上,实际上并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学术腐败入《刑》,只要将诈骗罪稍作扩大解释即可,而无需定立新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