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 连云港某某机构仲裁案件策划书

日期:2017/1/6 14:16:37 浏览次数:151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

连云港某某仲裁案件策划书

【案件背景】

一、  发案项目情况

某某建设工程起点位于青口北某某省道,终点在灌云县杨集镇与 某某国道交汇处 ,路线长约90.4公里。某某标段为某某河大桥,某某河大桥位于K43+297,桥长746.2米,跨径布置为9*30+54+90+54+9*30,桥梁上部结构为部分预应力砼箱梁变截面连续箱梁,下部结构为薄壁式墩柱和柱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计划完工日期为2010631日。

二、案件情况及合同签约、履约情况

2009年我公司与连云港某某签定某某省道青口至杨集段建设工程某某标段建设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某某省道青口至杨集段建设工程某某标段某某河大桥建设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108711.00元。

本工程于20091月开工,于20118月完工, 201341日交工验收。因业主对我司索赔不认可,故工程结算未完成。截至20158月,业主累计共支付工程款45850000.00元。

三、  纠纷发生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施工条件变化和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款确认我公司的仲裁请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程索赔,共计39685497.24元;二是请求连云港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07304.5元。其中第一部分包括以下三项:

1、因施工条件变化,修筑便桥便道费用约4040589元。

根据某某省道青口至杨集段灌云某某施工标段施工图设计第一册4.74.8(S1-27/9)考虑材料运输以水运为主、汽运为辅,我单位投标时据此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南岸材料经某某河水运至凤凰港,通过杨圩大桥转运至南岸施工现场;北岸通过相邻标施工便道进行材料、机械设备运输,两岸可同时施工,满足业主工期要求,因而只需修筑完成合同文件材料二、清单100章总则中7100所列施工临时便道即可,但我项目部进场后,现场情况已与投标时发生重大改变,必须修建钢便桥及增修临时便道,才能满足现场施工。我司因此修筑便桥便道,费用计约4040589元。

2、工期拖延人工费材料费上调计30538345元。

我公司于2009年元月十二日收到某某省道青口至杨集段建设工程某某标合同段的中标通知书,要求于2009120日开工。因业主征地影响,至20098月初现场才具备施工条件(2009817日浇注第一根钻孔灌注桩8-3)。

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42.2款规定: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因在开工滞后期间,材料价格市场涨幅较大,导致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成本与开工时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而差距的产生是因业主永久征地不及时而开工滞后所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应将人工材料机械差价加到合同价格上,调整费用为30538345元。

3、工期拖延管理费补偿计5106563.24元。

我公司于2009年元月十二日收到某某省道青口至杨集段建设工程某某标合同段的中标通知书,及时签订了某某省道某某河大桥施工合同协议书,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本工程于2009120日开工,2010630日完工。我司在2009210日前已经做好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由于征地滞后,全桥施工红线范围内用地分数次逐段交付我部使用,第一段0#台-8#墩段桥梁红线范围内用地因设计院补地勘进行设计变更,8月份才出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205天;11#墩-21#台段桥梁红线范围内用地于200993日才交付我部使用,但征地手续不完善,我司20091210日接到连云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国土资监某某【2009】第某某号)文,工期拖延324天;9#墩-10#墩段桥梁红线范围内用地于2009923日,方由连云港市某某授权我项目部代为征用,工期延误246天,致使我部施工计划一再调整,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期延长。

由于征地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达324天,且后期为了完成业主下达的进度计划,我司不但未因工程延期减少管理、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投入,而且视工程进度情况中期增加了管理、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投入,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延长导致我司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实际支付较投标时考虑大幅增加,大大增加我部的施工成本。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本》通用条款6.3/42.2条规定,我司由于工程延期而导致的项目现场管理费及企业管理费的增加费用,计2764060.2元;机械人员停滞损失费计3096500元。两项共计:5860560.2元。

以上三项均监理单位审核认可,但业主单方面不予认可,理由是合同为固定总价,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实际陈述理由表述)我司认为,三项费用系因非我司原因造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惯例和精神,业主应当支付该三项费。至于拖欠的工程款,鉴于金额及业主支付情况,该请求仅为附带。

诉讼策略

一、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连云港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某某路某某号

二、诉讼组织保障

1. 成立专案工作小组

2. 诉讼代理人情况

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赵金宝律师及其团队。赵金宝律师为江苏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曾在国企和连云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工作多年,具有建造师和经济师专业资格,在建筑施工纠纷案件的处理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目前,代理律师已经对案件作了充分的研究分析,并做了大量的前期沟通协调工作,案件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本案在连云港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应该能够保证。

二、  案件走向分析

一、业主可能提出的反仲裁请求和抗辩理由。主要是诉讼时效及工期和质量反索赔。

1、工期问题

合同约定2009 120日开工,2010630日完工,合同工期526日历天,实际完工时间为201168日,工期延长324天。延误工期的原因主要是征地拆迁滞后,是非我司的原因造成,但工地例会纪要显示,我司在进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业主可能会以此反索赔或抗辩。但,鉴于监理单位对我司的索赔事项已经确认,业主的反索赔或抗辩应该难以被支持。

2、质量问题

仲裁后,业主可能针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局部质量问题进行反索赔或抗辩。但鉴于交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情况,业主的反索赔或抗辩应该也难以被支持。

3、诉讼时效问题

鉴于交工验收时间为201341日,至今已经接近2年半时间,业主在仲裁中可能会提出时效问题,但根据当前我国工程结算中提交材料、补充材料等互相交涉、讨价还价的的实际情况,本案应该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具体应结合合同条款规定和双方之间的传真、电子邮件及快件等交涉往来函件情况确定。

四、案件诉讼成本分析

案件诉讼费:以标的39685497.24计,仲裁费用约:194942元。

律师代理费:前期启动费用约3万元,后期费用视案件取得的成果按风险代理支付,前期启动费用可在后期费用中充抵。

                    

                        策划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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