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案——合同到期后发包人有权收回土地
【案情概要】
1999年3月1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尹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尹巷村)与连云港市浦南花卉城签订租用土地合同,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尹巷村民委员会将204国道东浦南镇变电所以南土地13.5亩租给连云港市浦南国土所花卉城使用。1999年11月30日,经尹巷村认可,连云港市浦南国土所花卉城将该土地转租给张景顺,转租期限10年。张景顺给付租金至2007年7月26日,其后不再给付租金。2009年4月17日,尹巷村与连云港市浦南国土所花卉城解除租用合同,并将该土地转包给尹宗响。但张景顺侵占土地拒不归还。尹宗响遂将张景顺诉至法院要求张景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出204国东浦南镇变电所以南尹宗响承包的土地,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因2008年期间,因张景顺与案外人杨民山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东海县人民法院以(2008)东执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遂以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为由,在(2013)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驳回原告尹宗响的诉讼请求。尹宗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尹巷村遂找到本代理人,希望能帮助他们解决此事。本代理人接受尹巷村委托后,先为尹巷村就涉案土地被查封一事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东海县人民法院终止(2008)东执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08)东执字第1432-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在涉案土地被查封问题解除后,本代理人遂代理尹巷村将诉张景顺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景顺返还土地并清除附属物并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张景顺将诉争的13.5亩土地上其自建建筑拆除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尹巷村,并给付尹巷村承包费及损失。张景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判决张景顺将诉争的13.5亩土地上其自建建筑拆除并将土地返还尹巷村,并给付尹巷村承包费及损失。最终本人代理尹巷村在本案中胜诉。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农村集体土地被租用到期后拒不返还的案件,涉案土地属原告尹巷村委会集体所有。在被浦南花卉城转包给张景顺期间,因张景顺与案外人杨民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在张景顺违约的情况下,涉案土地又被发包给了尹宗响。涉案土地使用权经过尹宗响起诉,一、二审都没有取回土地使用权,在尹巷村提出执行异议,涉案土地被解除查封后,最终发包人胜诉,取回土地使用权。该案有以下几个焦点:
一、土地重新发包给后,尹宗响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2009年4月17日连云港市土地资源局浦南国土资源所与尹巷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用合同解除。尹巷村将土地重新发包给尹宗响。尹宗响作为土地的承租人对侵占其土地承包权的张景顺是有权提起诉讼的。
二、为什么尹宗响提起诉讼,未能胜诉?
在尹宗响2013年7月提起诉讼期间,因张景顺与案外人杨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土地被东海县人民法院查封。虽然该期间涉案土地早已超过租赁期限,尹巷村已经将涉案土地重新发包给尹宗响,但涉案土地并未解除查封。鉴于不诉不理原则,法院以涉案土地未解除查封为由判决驳回尹宗响的诉讼,有一定道理。
三、尹巷村有权提起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涉案土地属尹巷村所有。因尹巷村与连云港市浦南花卉城所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已于2009年4月17日解除,张景顺与浦南镇田地所花卉园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已届满。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涉案土地应属尹巷村所有,张景顺应按承包期约定拆除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并将土地返还尹巷村。张景顺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有涉案土地,属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尹巷村可以代表该村集体对涉案土地行使所有权。
四、政府部门在合同上加章的行为能否作为合同延长期限的依据?
庭审中,张景顺辩称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并提供土使用权转包合同书尾部注有下列内容:经党委协商,到期后,此合同继续生效,至尹巷村合同终止,2000年3月16日,并加盖浦南镇镇政府印章。但鉴于浦南镇政府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所做的陈述并不能产生合同效力,且在本案中对于加盖浦南镇政府印章后添加的内容,浦南镇政府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浦南国土资源所也均不认可,所以该内容不能作为合同延期的依据。
五、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否查封已过承包期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12月17日,张景顺因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涉案土地使用权被东海县人民法院查封。那么在承包期到期后,法院能否查封已过承包期的土地呢?超出承包期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杈应属发包人所有,如果承包人继续占有,属无权占有状况。而法院在承包期到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因此在尹巷村就涉案土地被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后,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08)东执字第1432-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景顺与浦南镇国土所花卉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已期满,并据此解除了对涉案土地的查封。
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从解除尹巷村涉案土地被查封问题入手,最终帮尹巷村在排除妨碍一案中取得一、二审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