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案——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等于“交通肇事”

日期:2017/2/21 7:25:07 浏览次数:82

 

道路交通违法案——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等于“交通肇事”


[案情]

 

   2006年某日,马某某驾驶载货汽车在常州市某道路上行驶,遇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违规逆向从自己车道迎面驶来,马某某虽然急打转向盘,但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制动措施,张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侧向撞上马某某驾驶的载货汽车,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伤亡。在交警大队做完笔录回到住所后,马某某向其一号称是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亲戚进行法律咨询。马某某的这位亲戚告诉马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出去躲几年,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事了。马某某遂听其建议,离家“流浪”。后,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马某某因离家流浪,将近一年时间都对此一无所知,而交警大队对本案的处理,也因马某某离家出走而导致的文书送达等方面困难,拖延了数月之久。

 

[焦点]

 

  就案件本身而言,本案是一起极为普通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没有特别之处,因而也不具有典型性的争议焦点。不过,马某某事后离家“流浪”的做法和想法,无疑使本案产生了一个相当具有典型意义的焦点,即是否如马某某和他的所谓的律师亲戚所认为的,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就必定要负刑事责任;而如果需要负刑事责任,只要躲避一定时间,就可以逃脱追究。

 

[结论]

 

   在马某某以及许许多多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看来,这是必然的、毫无疑问的。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绝对错误的理解和做法。造成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不等于交通肇事,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一定需要有人员死亡的事实条件,有人员死亡的事实条件也不能单独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如果要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就需要认定他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马某某真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并非是躲避一段时间,就可以逃脱追究。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人逃避追究是不受追诉时效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