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权利纠纷案——产权不能因代管而改变
[案情]
二十世纪60年代,因地势较高,农作物缺水严重,某某村村民为更好的进行农业生产,经共同讨论商议决定后,一起出钱出力,修建了水电站一座(该水电站一直没有进行产权登记)。70年代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某某村的水电站由某某县水利局下属的农电站统一管理。期间,农电站一直派专人对该水电站进行看管,并对该水电站进行了多次维修。2005年,某某村村民因农电站向村民小组收取过高的用水费用而与农电站发生矛盾,某某村委会决定收回水电站的经营管理权,由自己自主管理。某某县水利局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水电站的所有权为其所有。
[焦点]
本案是一起因没有产权登记而产生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其焦点是,村民出资出力兴建的不动产——水电站,能不能直接转为凭借政策对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所有。
原告水利局认为,该水电站虽然是村民出资出力兴建的,但根据国家政策,自己从70年代起,就开始经营管理该水电站,并多次对该水电站进行维修,而且,村民对农电站向他们收取用水费用也一直没有异议,因此该水电站的所有权早已转为水利局所有。
被告某某村委会则认为,原告依据政策所拥有的只是经营管理权,原告对水电站进行维修以及收取用水费用,都仅仅只是经营管理的一部分,水电站的所有权并能因此而改变。
[结论]
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观点,认为原告已经在事实上将该水电站的所有权收归国有,案件上诉到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所有权的转变,包括私有财产的国有化,都应该有明确的意思,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对本案水电站的经营管理是对之进行国有化或国有化的结果。
最终,本案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告终。